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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条

时间:2011-01-03 20:4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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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跟内到达。
       本条是关于承诺期限的规定。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限制。
       承诺期限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另一种为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在前一种情况下,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承诺在何时到达要约人应根据要约方式是对话方式还是非对话方式而有所不同。
     “要约确定的期限”,是指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中诸如“受要约人在几月几日前给于答复或者给予承诺”、“受要约人在多少天之内给予答复或者给予承诺”的条文。“到达要约人”,是指承诺送达到了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如要约人的信箱等。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太多数是通过面对面地交谈,也有通过电话方式发出要约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如果要进行承诺一般应当在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当时就向作出承诺的表示,但当事入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是指要约人将要约的内容记录在一定的载体上然后再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行为,非对话方式往往指书面形式。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台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既要保证受要约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也要使要约人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承诺期限过长而受要约人又没有承诺.那么势必会影响要约人寻找与他人再行交易的机会,要约人会因此受到损失。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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