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条规定了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种要约。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非要约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对要约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 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所谓明示的方式即承诺应当以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方式,这种明示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缄默或者不行为是指一方面受要约人没有作出任何关于是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从受要约人的表现也不能判断其具有承诺的意思。“缄默”与“默示”不同,默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示同意要约但通过其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其他方式作出承诺,也就是说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或者表现可以判断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