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案例】
洪某欠韦某50万元,约定于2009年11月10日之前偿还。2009年8月,洪某将自己
的商品房赠送给自己的外甥殷某,并且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
年11月,当韦某向洪某索要货款时,洪某以没钱为由不肯偿还。此时,韦某得知洪某
将房屋赠与殷菜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洪某对殷某的赠与。韦某的请求能得
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
务而放弈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才艮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
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
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洪某将房产赠与
殷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
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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