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12月18日,经张新英联系,郑州海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恩公司)与开封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签订了购买“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海恩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2月13日通过银行给永康公司汇款312 000元、449 900元。永康公司收到货款后,于2009年1月9日发出价值312 000元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于2010年2月16日发出价值449 904元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由永康公司司机将货物送到海恩公司在郑州的仓库,张新英陪同押运,并给永康公司出具了海恩公司的入库清单。2009年9月11日,永康公司工作人员给海恩公司寄出该批药品的增值税发票,海恩公司收到后以该增值税所记载药品不是自己单位所购药品为由将发票寄回永康公司,并做了公证。后海恩公司以自己向永康公司购买的“安乃近”药品,永康公司未履行为由,要求永康公司返还货款761 900元,赔偿损失93 507.8元,共计855 40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康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新英是代表海恩公司与永康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够形成表见代理,张新英的行为应该由海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海恩公司向永康公司购买的是“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永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对海恩公司的损失,是由海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海恩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海恩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郑州海恩药品有限公司的
诉讼请求。
海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将表见代理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1)授权型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身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明知代理人从事代理本人的行为而未做否认构成的表见代理。
(2)越权型表见代理。即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越权代理为抗辩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此时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但因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关系终止加以公示,收回代理证书而形成的表见代理。
企业对采购人员缺乏严格的管理,对外部没有充分表明采购人员的授权,使外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采购人员完全有权与之签订合同,而采购人员本身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是代理权已经被终止,但由于从外观看来,采购人员具备了有权代理的所有特征,因而合同在企业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企业应对外部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本案即属于越权性代理。
从法律性质上而言,采购人员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于《民法》的代理法律关系制度。而一旦因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代理人的采购人员往往会出现越权现象,与第三人签订了企业没有必要签订的采购合同,甚至还会导致公司因履行合同造成严重损失。可以说因人员管理制度造成表见代理的风险是采购活动中极易发生、极为普遍的风险。
1、企业防治表见代理纠纷,要建立和完善有效、完备的管理制度。管理规则是员工的行为规范,对员工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1)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2)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2.要注重企业员工的素质提高。采购员是采购业务的实施者,在采购过程中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采购员采取与供应商串通抬价,采购的实物与约定不符,高价采购同等物料等方式向供应商收受或索取回扣,这是采购中最容易发生也是最难防范的风险。企业在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中要特别注意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对采购员进行考核、激励和约束,以有效防范采购中人为欺诈行为。因此,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采购人员绩效考评办法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定期检查采购人员完成采购工作的情况,根据考核办法实施奖惩,最大限度地发挥采购人员的能动性,增强企业内部风险防范能力。
3.针对员工表见代理行为带来的特定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
(1)建立公司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行为人持有企业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意味着行为人具备了企业合法代理人的权利外观,因此,应避免用章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外出使用此类文件。在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的情形,企业除应选任对企业忠诚,具备基本法律意识,对使用此类文件的行为的后果能够充分认识的人代为办理事务,还应对此进行严格的登记,并通过规章制
度明确因违反企业规定使用上述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明确规定各项事务的授权范围和界限,针对具体项目具体授权,不做全权委托。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业务职权范围,以及违反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具体经办人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人员进行报告,以使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预防因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带来的风险。
(3)建立企业人员聘用、解聘及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制度。员工在企业任职期间,在有企业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会形成表见代理的问题。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被企业解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终止时,员工、代理人仍以企业的名义与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客户继续进行民事活动,这就形成了表见代理的问题。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的后果由企业进行承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企业可以通过对
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通告、发函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公示的方式,及时对企业解聘员工、解除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予以说明,以防范离职员工表见代理行为法律风险。
(4)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5)企业如果因员工或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向第三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应及时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途径向行为人进行追偿,以减少企业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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