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置股权防止企业僵局 【案情介绍】
××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某A公司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自然人贾某和郑某各出资36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30%,贾某和郑某为一致行动人。由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各股东发生了冲突,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及高管之间发生了多次诉讼,公司的人合性遭到了破坏,无论何种决议某A公司均投反对票,从而导致了公司僵局,最后进入诉讼,司法解散公司。
【律师分析】
像上述看似比较理想的股权设置,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可以理解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公司僵局。因此股权的合理设置是预防公司僵局出现的好办法之一。
【风险提示】
合理设置股权是防止企业僵局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必须重视,并在企业设立之初就给予股权设置科学规划。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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