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饮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自然人Bo其中A出资额为人民币28万元、B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A先后于2003年3月24日、26日,分两次将注册资本28万元人民币抽逃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后被工商局查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工商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有立功表现。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系抽逃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律师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也就丧失了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决定市场运作是否顺利、交易是否安全、公司经营目的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目前,由于公司登记机关疏于对抽逃出资行为的严格管理,使公司抽逃出资行为普遍存在。
公司法对开办不同类型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定,低于法定额度不能注册公司。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也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最低限定。因此,有些公司的股东在注册公司时,靠借款、贷款等方式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便抽逃出资还给借贷人,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些公司成了空壳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审理公司设立、出资等法律问题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希望出资者严格依法设立公司,否则是要付出代价的。
【风险提示】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本案股东A抱着侥幸的心理试图规避法律义务,受到了行政惩罚。其实本案的法律风险警醒公司出资人,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行政、民事的法律风险,还会产生刑事法律风险。国家对抽逃资金设定了一个严格标准——抽逃出资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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