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风险的来源,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两部分。
一、内因
(一)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不重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表现为他们要么是因为没有时间学习、要么觉得企业遇到法律问题的情况不多、要么认为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请律师打官司,没有必要专门进行学习。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也必然不够重视。因此,因企业人员不懂法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和法律风险会时有发生。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最突出的表现是,目前中小企业中,大部分的企业没有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大部分企业没有司法证据制度,对有关经营实践的证据不注重固定和收集;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对外贸易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和商标审查等。
(三)企业重大决策缺少民主程序
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喜欢凭自己的经验决策而不相信法律的预防功能,更不清楚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常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比如现实中许多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没有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讨论,没有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企业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没有股东会、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企业对法律事务的投入不足
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置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甚至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大多数企业在法律事务上面的支出较少,甚至有的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为“零”。企业这种对法律事务的轻视态度,明显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导致法律风险产生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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