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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条

时间:2010-11-08 11:2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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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本条是关于要约的撤销的规定。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虽然生效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考虑到要约人的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的,这些情况包括:要约要素不全或者存在缺陷;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缺乏信赖;向两人以上发出要约而一人已经承诺,等等。合同成立以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舍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该可以撤销。本条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l6条第(1)项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进行,因为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就谈不上撤销要约的问题,如果要约人坚持撤销要约的话,也只能算是违约的问题了。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的地方在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而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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