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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4条

时间:2010-11-07 13:4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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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台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衰示约束。

       本条规定了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把内心旨在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对外表示出来的行为。

一项要约,欲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所渭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足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交更其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对要约加以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即告结束,合同也就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要受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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