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规定了合同法中的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 本条由《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第4条以及《技术合同法》的第3条修改而来,除了保留原有的内容外,增加了“尊重社会公德”的条文。修改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一致,《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事活动要遵守法律,而且还要尊重社会公德;另一方面,社会公德属于道德范畴,不同于法律,法律不可能对合同关系规定得面面俱到,对有些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要以道德规范来作为调整的手段,因此,尊重社会公德与遵守法律同样不可或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当事人无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合同当事人要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在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社会公德的内容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例如,反对损人利己、以权谋私,提倡互助互利、爱护公物就是社会公德的内容。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规定了合同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本法中的“公共利益”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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