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能否独自决定转变经营方向 2009年3月,董某等20人成立了一家旨在提供IT服务的公司,选举董某等5人为董事会成员。由于未达到预期的经营效益,董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在未经另外15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抽出一半资金转向投入房产中介业务。事后,有10名共占40%股份的股东表示坚决反对。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正确理解。董事会是否有权擅自决定转变公司的经营投资方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有权作出转投资的决定,故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决定,认为董事会这样做是一种超越职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15名股东认为虽然公司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毕竟是公司的一种业务经营行为,涉及到每一个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并通过,董事会无权擅自作出决定;另外,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因此这一决定是无效的。经过分析,第一种意见明显无视其他15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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