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濒I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案倒】
A和B两家公司曾经签订了一笔电子产品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08年
10月1日前向B公司分两批提供电子产品,费用在A公司提供第二批产品时B公司一并
交付。2008年8月份,A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一批产品给B公司,但在9月初,A公司
从其他渠道得知,B公司因经营不善,现资不抵债,已经面临破产的境地。A公司派人
查询后,证实了这一说法。在此情况之下,A公司致电B公司,表示因B公司经济状况
不佳,A公司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通知B公司暂且不为其提供第二批货,待B公司经济
条件好转后,再交货,如果坚持,B公司得提供担保。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依据合同
办事,以合同中没有担保条约为由,要求A公司在10月1日前提供第二批产品。A公司
不肯。B公司认为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认为A公司应承担违约
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此案例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不安抗辩权。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该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亨人A公司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A公司
发现B公司经营不善,于是A公司提出要提供担保,否则停止供货,这是符合《合同法》
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但是B公司拒绝提供担保,那么根据第六十八和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中止履行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也履行了相应的随附义
务,因此,其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并且
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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