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案例】
路某与邹某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路某于2009年7月14日交货,邹某于收到
货物后1周向路某支付货款。2009年6月,路某发现邹某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
邹某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路某决定暂不向邹某交货。7月14日后邹某见路某拒
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路某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邹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亨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亨人应当履
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
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路某有确实的证据证明邹某有转移财产企图
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邹某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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