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60万元注册资本的融资担保公司,骤然之间增资1亿元,却又在核准登记后不到三日,1亿元增 资款就被悉数抽空。近日,法院依法终审审结了这起巨额抽逃出资案,以股东阿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009年3月,阿祥与朋友阿华、阿桂注册成立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祥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注 册资本为6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0%、45%、15%,经营范围系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 提供信用担保。
同年9月,阿祥等人商议按各自出资比例,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1亿元。其实,为顺利完成验资, 阿祥等人是找朋友筹集了大部分款项。9月23日,灌南县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为1.006亿元。但不到三日,阿祥等人就共同将增资款1亿元悉数抽出,用于偿还借款及其他项目投资。
2012年,该担保公司因经营不善多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担保公司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时, 发现担保公司账上根本就没有钱。经过询问,阿祥承认抽逃出资一事,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担保公司属于融资类担保公司,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注册 资本仍实行实缴登记制,阿祥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款1亿元,数额 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阿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灌南法院遂以阿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阿祥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并非法人代表,抽逃出资不是其个人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二审法院 经审理,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阿祥等人在公司增资核准登记后,即将共同增资款1亿元抽逃并分别汇入个人账户, 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阿祥有 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 法,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