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恶意转让公司股权协议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允许的,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有的人在开办公司后,不是用
心经营,而是到处行骗,把骗来的钱财挥霍一空,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
务。为了达到不予偿还债务的目的,有的人利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故意把
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
的。在一般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公司,往往是专门顶债的空壳公司。这种空壳公司,
是债务人精心设计的,公司只有名称、没有地点、没有财产、没有偿还能力,更不
怕打官司,官司输了也执行不了,这种专门顶债的公司,其目的是坑害债权人。
通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逃避债务,是一些不法股东的新发明,他们利用法
律的规定,钻法律的空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假,逃避债务是真。在很多情况下,受
让股权的一方,不是原股东的亲戚,就是原股东的战友或同学,实质是股东为自己
设计的逃债路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利用公司形式故意逃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
债务责任。
恶意转让公司股权,是个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逃避债务的一种方式,这种逃债行为,
与合同义务转让不同,合同义务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转让时,
债务人不能转让合同义务。而转让公司股权,避开了合同义务转让需经过债权人同
意的程序,可直接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这种方式的运用,
恰恰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恶意转让公司股权并不是很容易被发现,在很多情况下,是转让方与受让
方私下沟通和运作的,如果明知转让方是为了避债而故意转让股权,受让方仍
同意接受股权的,实质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
可以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也可
以直接将受让股东和原债务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相关规定】
《公司法》(2006.1.1施行)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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