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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法律解读

时间:2014-12-23 16:0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2010)(以下简称为13版施工合同)。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2010)(以下简称为“13版施工合同”)。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施工合同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13版施工合同与99版相比,进步明显,主要体现在:完善合同结构体系,更重视权利义务匹配;细化合同价格类型,拓展了合同适用范围;优化风险分担过程,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强调合同履行过程,体现宏观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规范双方交易行为;加强与相关文件衔接,增强了合同的适用性。

上述每一处重要变化,可能对施工合同当事人而言,均可能蕴含着法律风险,为此,本文围绕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即工程质量、工期、价款和变更索赔,对13版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点予以粗略归纳,并提供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点

1、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质量特殊标准或要求进行约定;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3、隐蔽工程检查;

4、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认定;

5、甲供材约定不清或责任不明;

6、甲供材验收;

7、应对甲指定;

8、样品确认;

9、材料与设备的挪用;

10、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

11、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

(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如有必要,应明确约定对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并应高于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

2、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人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3、加强项目管理,对承包人违约产生的损失,发包人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收集和合同对索赔时限的限制,避免逾期丧失索赔权利;反之亦然,承包人也应注意收集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证据,并及时索赔;

4、施工组织设计中包含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发包人应重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5、承包人应拒绝执行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错误指令,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检验,做好检查时的记录、编制报表,以便监理人审查检验,同时也便于日后发生质量争议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6、示范文本对于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没有做出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具体约定;

7、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自检后通知监理人检查的时间期限,但应给与监理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时间,以保证隐蔽工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8、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材料,合同当事人注意收集整理,有利于对责任认定和费用承担;

9、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的补救次数或期间,超出该次数或期间即可认定为“无法补救”,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并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以此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避免不舍格工程的出现;

10、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甲供材的相关事项,以及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甲供;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提前通知期;

11、承包人应对甲供材仔细清点和检验;

12、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标准为“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进行明确,避免就此产生争议;

13、需要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予以明确;

14、无论是承包人还是监理人均应当重视样品品质的确认和保管,以避免因样品品质不确定或不稳定从而导致合同争议;为避免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样品的确认和保管作出进一步的详细且易操作的约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对样品进行保管;

15、对于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果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期限、验收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包人不能提供应当承担的责任;

16、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或避免损失扩大,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对于设施设备专用于工程及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更为详细、合理的约定;

17、合同当事人应当相应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需要由承包商在施工现场配置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和其他试验条件以及对于这些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和其他试验条件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的约定;并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及“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要求;

18、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增加试验通知义务、通知时限、通知内容等以及相关时间要求;

19、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缺陷责任期;

20、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该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不宜过短或过长;

21、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

22、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需提供保修保函,或支付保修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部分转化为保修金。

 

二、关于工程工期的法律风险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点

1、施工组织设计粗放不规范;

2、开工通知不及时;

3、工期延误责任主体的认定;

4、“不利物质条件”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

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

6、暂停施工。

(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2、发包人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应将此等要求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发包人的此等要求考虑进去;

3、确保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或节点工期的约定的一致性;

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注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提交期限,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影响与合同进度计划有关的管理目标的实现;

5、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不同于通用条款期限的约定;

6、合同当事人应明确监理人发出指示、批准的程序及时限,发包人应督促监理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度时发出指示、批准,以避免监理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致使工期受延误;

7、为避免“不利物质条件”认定的困难,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项目性质、地域特点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直接列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例如可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障碍物;

8、承包人需注意收集与“不利物质条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如岩层构造资料、水文地质资料,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维护己方权益;

9、为减少“不利物质条件”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遭遇“不利物质条件”时的通知期限、发包人核定的期限及监理人发出指示的期限;

10、为便于准确认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避免承发包双方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认定发生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项目性质、地域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哪些情况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例如可约定24小时内降水量迭50.0-99.9mm的暴雨,风速达到8级的台风,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等;

11、为减少“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遭遇“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时的通知期限、发包人核定的期限及监理人发出指示的期限;

12、合同当事人认为有关复工或未复工的期限过长或过短,可以就此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其他特别约定;

13、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常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可在专用条款中对停工范围和条件进行限制,加大违法违约停工的责任;

14、注意搜集违约违法暂停施工的证据及由此造成损失的证据,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15、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权利进行约定;

16、合同当事人约定提前竣工的,需就提前竣工的费用承担、工期调整以及提前竣工奖励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便于合同当事人遵照执行。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法律风险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点

1、风险范围;

2、法律范围;

3、默认按月支付。

(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等数值,应当在投标报价时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2、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基准价格及来源;

3、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限制法律的范围;

4、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包干“所有风险”的条文是禁止的,而且还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所以,应避免风险范围的模糊约定;

5、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条件和进度;

6、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奈款中对于计量程序和规则进行了一般性约定,但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自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针对不同项目的情况,特别约定其计量工作事项,主要有:

(1)工程量计算规则所依据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2)工程计量的周期;

(3)单价合同计量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4)总价合同计量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5)如双方采用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计量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6)其他在计量中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

7、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务款中默认的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即按月支付,实际上可以采用按月支付,也可以采用按节点或按形象进度进行进度款的支付,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8、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还应注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以增强该款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1)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当包括的内容:

(3监理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的审查(并报送)、审批(并签发进度款付款证书)的期限要求;

(4)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期限要求,以及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变更与索赔的法律风险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点

1、变更发生的时间应当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而非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

2、变更估价;

3、索赔期限;

(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结合具体工程的情况,明确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是否需要对变更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2、合同当事人在执行变更程序条款时,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相关程序的时限要求及逾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等,如承包人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理由的期限或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影响的期限等方面;

3、发包人在批准变更前,应当对变更引起的估价、工期变化等方面作出充分的估算,以便与承包人尽快达成变更估价的一致,并促使承包人尽快实施变更;

4、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款;

5、发包人应当在其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其暂估价的具体实施方式,如是否委托承包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

6、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做好记录和资料保存的工作,发生索赔事件时,应及时进行索赔,避免拖延索赔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并引起合同当事人的争议。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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