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A公司为向被告B公司进行投资,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此后,B公司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A公司借款1600万元,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对上述借款行为予以了确认。事后不久,A公司通过多方调查得知,B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资金安全,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A公司认为,B公司应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以及截止到2010年10月2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31 200元,共计:16 131 200元。
B公司认为其与A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应定性为投资协议,而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前一份协议的补充,两个协议之间的关系为主从合同关系,性质均为投资协议。A公司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6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关于A公司与B公司两家企业之间借款产生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份协议书的性质,而关键在于如何迅速地办理案件并最终得到执行。在起诉的同时,A公司即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而保全到的财产又对被告B公司的经营影响极大,B公司虽提出保全异议,但是始终未被解封,因此最后不得不与A公司进行妥协,同意了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立即返还了本金1600万元,利息121 722元,并承担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此前提下,A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律师认为,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能完成案件受理、起诉、财产保全、当事人获得全部返还财产、直到最终撤诉。证明了在案件受理之初即做好全案的准备工作并以最快速度查封对方的核心资产,对案件的圆满解决影响极大。
最后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准许原告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