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约束权利人,对权利的主张设置的期限限制,该制度也能保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1 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问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践中,两年的时间从何起算,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合同被确定无效后,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而取得财产仍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自合同被确定无效之日起算。
【案例】
李某诉B公司无效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6月6日,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代理协议》,协议期限为2008年8月3 1日至2009年8月30日o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李某自2009年2月1 4日起陆续给B公司汇款1 96,040元,但B公司迟迟不发送教材。2009年8月底,李某得知B公司被查封无法经营,此后一直索要货款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返还购书款175,340元、保证金20,700元,共计196,040元。
被告B公司辩称,认可李某陈述的事实及欠款金额,但是认为李某向B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货款的时间是2009年8月6日,而李某于201 1年8月12日起诉,故其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代理协议》。合同约定:B公司授权李某在河北省唐山市进行《数学启蒙》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08年8月3 1日至2009年8月30日止。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08年6月20日向B公司给付了第一笔货款,于2009年8月6日支付了最后一笔货款,付款金额共计1 95,340元。庭审中,B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也未向李某交付所购图书,货款1 95,340元亦未返还。
另查,B公司因非法印刷《数学启蒙》等图书,201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因所购图书为B公司非法印刷的出版物,故交易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B公司提出原告李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自知道合同无效事由后之次日起算。B公司因非法印刷《数学启蒙》等图书,2010年8月1 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故李某应于2010年8月13日后得知合同无效的事由,故李某在本案中于2011年8月12日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对B公司提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李某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B公司未实际向李某交付货物,故B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本案中,合同交易的标的物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故交易内容违反了我国《刑法》,故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否也属无效,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将无效合同排除在诉讼时效制度之外,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仍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在知道合同的无效事由后才能知道其合同权利被侵害,才应当知道对方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而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自知道合同无效事由之后次日起算。故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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