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
侯某为某电器生产厂的业务员,负责与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后来,侯某离职,但仍持
有电器厂的合同书。侯某利用电器厂的合同与另一销售单位签订了电器销售合同,对方预
付了部分订金,但该销售单位并不知晓侯某已离职。此后,侯某与该销售单位失去联系,
该销售单位遂找到电器生产厂家,要求其履行合同,电器厂家认为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
绝。电器厂家应否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电器厂家应当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属表见代理的内容。表见代理是因本人与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本案中,
虽然侯某已经没有了代理权,但他离职后仍持有电器厂家的合同书,这足以使销售单位相
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他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侯莱签订合同的行为效果应由电器厂家承受,
电器厂家也应当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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