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货物失火,损失谁来陪?——张甲诉郭乙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失火全部毁损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张甲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商户,2000年4月2日经李丙介绍,张甲与郭乙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郭乙负责将张甲的货物
(摩托车数辆)自济南运到单县,张甲支付运输费用700元。
同年4月3日凌晨,郭乙委派的司机白丁在张甲的摩托车门市收取运输费用300元,印驾车前往济南拉货,张甲雇佣的经销人员崔戊、孟已亦随同去办理摩托车购货手续,三人一同对货物进行了点验装车,共装摩托车及配件、宣传物品价值160 565元,
三人装好货物后即返回单县6当车行至金湾加油站附近时,车厢中起火,三人即下车并借用金湾加油站的灭火器材灭火,同时向县公安局消防队报警,待消防人员赶到,汽车及所载价值为160 565元的货物全部烧毁经单县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科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该货车在运行中的火灾原因不明;火灾现场提取的金属残骸与易燃品化油器清洗剂罐两者元素成分不同,系非同等物质。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甲向法院起诉。
【审理判析】
法院认为:张甲与郭乙口头约定事项明确,货运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且巳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张甲派两人同车前往办理提货手续(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在装货地点与作为承运方的驾驶员共同将货物装车、点验,应视为作为托运人的代表对托运货物的具体交接行为,作为承运方代表的驾驶员对货物点验装车后采取了加固措施,应视为对货物数量的认乙、检查和同意承运的具体行为。张甲派人随车同行,并不是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亦无过错。
经鉴定,火灾现场提取的金属残骸与易燃品化油器清洗剂罐两者元素成分不同,非同种物质,故货物中有化油器清洗剂(易燃品>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托运人张甲委派的购货人员和承运人郭乙委派的司机之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且
托运入张甲委派的购货人员又随货同车返回,托运物一直在双方的控制之下,因此双方都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郭乙赔偿张甲因火灾造成的损失80 283元,其余损失80 282元由张甲自负。
【法理研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保管的风险自货物交承运人时起由承运人负责。也就是说贷交承运人后,货物发生的毁坏、减少甚至灭失,都要由承运人负责。除非运输过程中因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
因托运人,收贷入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不负责任。本案中,并没有出现任何承运人免责的情况。如果没有原告张甲派员随车这个情节,那么货物灭失的危险自然由原审被告承担。
但是,本案中原告张甲派员随车,这是否意味着张甲作为托运方就因此被赋予了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方就因而减轻或免除了责任呢?按照法律规定,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对货物就有了保管责任,而托运方是否派人随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这个责任还是要由承运人来承担,在这一点上,法院的认定似有所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