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案 情】
李强和李应在一个村居住,并且是叔伯兄弟。2003年李强决定外出打工,便与李应商量,请李应帮助照顾在家的老母亲,并将一辆农用三轮车送给了李应。李强外出的前三个月,李应经常去李强母亲处帮助料理一些家务,后来去的次数逐渐减少,2003年5月份后基本上就没有再去过。2004年2月,李强回家过年,了解了这一情况,遂到李应家要收回送给李应的农用三轮车,李应不同意,李强将李应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李应将农用三轮车返还给李强。
【点 评】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送给他人一棵果树,但约定受赠人不得将该果树砍伐,就是一种附不作为义务的赠与。而本案,李强送李应农用三轮车,约定的义务是李应帮助李强照顾老母亲,就是一种附作为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190条还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也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李应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赠与附加的义务,即照顾李强在家的老母亲。李强根据《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也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其返还赠与的农用三轮车,而李强选择的是后者。因此,李应因没有履行赠与附加的义务,应将农用三轮车返还给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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