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6日,F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的S分公司签订了《无机防火卷帘订货合同》,B公司的S分公司就山水人家小区三期工程向F公司购买无机双轨窗帘防火卷帘。双方约定,F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的S分公司山水人家小区三期工地,并负责工地现场卷帘门的制作、安装、调试、现场成品保护等。F公司保证所有产品都能通过市消防局的验收(产品规格尺寸略)。合同总价暂定为414 302.6元。合同签订之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B公司的S分公司向F公司支付15%的合同预付款,货到现场支付合同金额的40%,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
合同签订后,F公司陆续向B公司的S分公司山水人家小区三期工地送货,共计提供卷帘3116. 22平方米,B公司的S分公司验收了货物。山水人家小区三期工程已在2006年8月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同时卷帘门工程也经过了消防验收。
B公司的S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分别两次付款12万元,此后再未付款。2008年12月29日,F公司总经理唐某找到B公司的S分公司负责人林某,要求核对款项并结款。林某书写欠条确认实际货款金额总计483 014元。尚欠363 014元货款未支付,但林某当时仍旧未支付欠款。
F公司在其后多次讨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认为B公司的S分公司是B公司的分支机构,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F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的S分公司、B公司给付货款363 014元。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B公司的S分公司系B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对于B公司的S分公司的债务,作为其上级法人单位的B公司亦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是总公司和分公司该以谁作为被告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经过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可以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等。同时为了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相关的诉讼法规也承认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被列为案件的被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可以作为被告,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所以,只有合法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能作为被告,否则被告依然为总公司。
因此,对于分公司经营行为产生的纠纷,原告对被告的选择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直接以分公司为被告;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对于上述事例的情况,就要看B有限公司的S分公司是否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如果领取了营业执照具有了独立法人资格,则F公司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种;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便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能选择B有限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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