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合法吗? 【案例】
卢某将拍摄父母当年婚礼的一卷胶卷交给某照相馆冲印,预交了费用50元,照相馆
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卢某,印单上注有“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
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来照相馆将该胶卷遗失。卢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照相
馆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那么,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的规
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照相馆印单上“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
的现金”,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责任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它对消费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归于无效。同时根据《精
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照相馆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卢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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